|
----为了保障孤儿、弃婴的合法权益,收养人收养社会上的孤儿、弃婴必须要符合我国《收养法》及《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文件规定。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人需要条件是什么? 答:
1、收养人年满三十周岁;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相差四十周以上。
5、无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弃童,收养人可以是 有子女的公民)。
被收养人的条件是什么?
答: 根据《收养法》第四条的规定,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弃童;
具备送养人条件?
答: 1、社会福利机构 2、孤儿的监护人。
怎样办理收养手续? 答:
(一)收养登记申请 1、我区公民申请收养市杜会福利中心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弃童和孤儿的,收养人先向区福利中心儿童福利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①收养中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保证不虐待、不遗弃婴儿、收养人签名); ②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和结婚证复印件; ③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夫妇(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④由市级医院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⑤由计划生育局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2、区福利中心儿童福利部接到收养人的收养申请后,就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条件的申请人,要按照中请人申请的先后顺序及有无子女等情况,安排领养弃婴、弃童或孤儿。在共同确定被收养人后,市福利中心儿童福利部需向收养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①该弃婴、弃童发现地的派出所出具的捡拾弃婴、弃童报案证明用广东省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弃童审批表); ②该弃婴、弃童和孤儿进入福利院的原始记录和成长过程。
③由区妇幼保健院出具的被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④区福利中心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⑤区福利中心儿童福利部出具(中心加意见)的同意收养人收养的证明。
③收养孤儿的还应提交孤儿的生父母死亡(宣告死亡)、失踪下落不明的证明和有抚养义务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收养人持上述证件和证明材料连同向儿童福利部申请领养时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到市民政局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二)收养登记审查 区民政局收到收养登记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应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收养条件的,区民政局应依法为其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三)收养登记公告 凡在本区收养弃婴、弃童,区民政局必须于登记前在《南海日报》公告查找其亲生父母,公告费由收养人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缴纳。自公告之日起满60天,如弃婴、弃童的生父母或其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弃童。公告期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四)对计划外生育未交清计划外生育费、应落实避孕措施而未按规定落实,以及不愿签订收养后不再生育保证书的(不孕症患者除外人计生部门不予出具有关证明,收养登记机关不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五)户口登记 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持《收养证》和夫妻(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入户,户口登记机关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户口直接登记或迁移到养父母处。
(六)收养公证 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可到收养登记地的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公证处应给予办理。
华侨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我市办理收养的有关处理问题是什么?
答: 华侨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我区境内收养子女到佛山市民政局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执行。收养人其中一方是内地公民的,内地公民一方按照以上收养程序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提交。本通知实施后,上述人员收养的于女必须是我市儿童福利院抚养的弃婴、儿童,禁止在社会上私下抱养。其收养于女的收养关系成立后,需办理前往收养人居住地的,按国家现行出入境有关规定执行。在被收养人未获准出境前,其户籍关系暂时保留在区儿童福利部,户口登记机关暂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被收养人的抚育费由收养人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