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 養 孤 儿 、棄 嬰 須 知

----為了保障孤儿、棄嬰的合法權益,收養人收養社會上的孤儿、棄嬰必須要符合我國《收養法》及《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的文件規定。收養社會福利机构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儿童,在社會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机關辦理登記。
收養人需要條件是什么?
答:
1、收養人年滿三十周歲;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收養人与被收養人年齡應相差四十周以上。
5、無子女(收養孤儿、殘疾儿童或社會福利机构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棄童,收養人可以是 有子女的公民)。

被收養人的條件是什么?
答:
根据《收養法》第四條的規定,下列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1、喪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棄童;

具備送養人條件?
答:
1、社會福利机构
2、孤儿的監護人。

怎樣辦理收養手續?
答:
(一)收養登記申請
1、我區公民申請收養市杜會福利中心撫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棄童和孤儿的,收養人先向區福利中心儿童福利部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証件和証明材料:
①收養中請書(內容包括:收養目的,保証不虐待、不遺棄嬰儿、收養人簽名);
②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身份証和結婚証复印件;
③收養人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夫婦(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証明;
④由市級醫院出具的收養人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檢查証明;
⑤由計划生育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証明。

2、區福利中心儿童福利部接到收養人的收養申請后,就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收養條件的申請人,要按照中請人申請的先后順序及有無子女等情況,安排領養棄嬰、棄童或孤儿。在共同确定被收養人后,市福利中心儿童福利部需向收養人提供的証明材料:
①該棄嬰、棄童發現地的派出所出具的撿拾棄嬰、棄童報案証明用廣東省社會福利机构接收棄嬰、棄童審批表);
②該棄嬰、棄童和孤儿進入福利院的原始記錄和成長過程。
③由區婦幼保健院出具的被收養人身体健康檢查証明。
④區福利中心負責人身份証复印件。
⑤區福利中心儿童福利部出具(中心加意見)的同意收養人收養的証明。
③收養孤儿的還應提交孤儿的生父母死亡(宣告死亡)、失蹤下落不明的証明和有撫養義務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收養人持上述証件和証明材料連同向儿童福利部申請領養時提交的証件和証明材料到市民政局申請辦理收養登記。

(二)收養登記審查
區民政局收到收養登記申請及有關材料后,應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收養條件的,區民政局應依法為其辦理收養登記手續,發給《收養証》,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對不符合《收養法》規定的收養條件,不予登記,并對當事人說明理由。

(三)收養登記公告
凡在本區收養棄嬰、棄童,區民政局必須于登記前在《南海日報》公告查找其親生父母,公告費由收養人按實際發生的費用繳納。自公告之日起滿60天,如棄嬰、棄童的生父母或其監護人未認領的,視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棄童。公告期不計算在登記辦理期限內。

(四)對計划外生育未交清計划外生育費、應落實避孕措施而未按規定落實,以及不愿簽訂收養后不再生育保証書的(不孕症患者除外人計生部門不予出具有關証明,收養登記机關不辦理收養登記手續。

(五)戶口登記
收養關系成立后,收養人持《收養証》和夫妻(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証到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戶口登記机關申請入戶,戶口登記机關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戶口直接登記或遷移到養父母處。

(六)收養公証
收養關系成立后,收養人要求辦理收養公証的,可到收養登記地的公証處辦理收養公証,公証處應給予辦理。

華僑及居住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中國公民在我市辦理收養的有關處理問題是什么?
答:
華僑及居住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中國公民在我區境內收養子女到佛山市民政局辦理登記手續,并按照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中國公民辦理收養登記的管轄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証件和証明材料的規定》執行。收養人其中一方是內地公民的,內地公民一方按照以上收養程序規定的証件和証明材料提交。本通知實施后,上述人員收養的于女必須是我市儿童福利院撫養的棄嬰、儿童,禁止在社會上私下抱養。其收養于女的收養關系成立后,需辦理前往收養人居住地的,按國家現行出入境有關規定執行。在被收養人未獲准出境前,其戶籍關系暫時保留在區儿童福利部,戶口登記机關暫不辦理戶口遷移手續。被收養人的撫育費由收養人負擔。